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2024-05-19 01:40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和边境贸易,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第三条 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第四条 合作区为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生活条件,提供完备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第五条 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六条 珲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珲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放给珲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第七条 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四)负责合作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合作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
  (十二)调解合作区内的纠纷事宜;
  (十三)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九条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十条 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第十二条 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第十三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可在合作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它保险机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第十四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申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企业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按规定汇出。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珲春经济开发区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待遇。第十六条 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合作区的情况,制定适用于合作区的优惠政策。第五章 劳动管理第十七条 合作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合作区管委会备案。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自行聘用技术、咨询、管理人员和工人,也可以委托合作区管委会代为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辞退、开除或作其他处理。第十九条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第二十条 合作区内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2.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合作区管委员会陆续组建了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农村工作委员会、财政局、工商物价局、劳动人事局、土地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公安分局。珲舂市建行、工商行、中行、农行等金融机构及卫生检疫局也在合作区设立了办事机构,这些部门的设立基本上保证了合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为了使合作区的管理机制充满活力,合作区实行了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引入风险机制和竞争机制,先后出台了《合作区工作人员调配规定》、《合作区工作人员试用期规定》、《合作区工作人员试用期待遇规定》、《关于聘用制和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等人事制度和合同制。坚持做到优胜劣汰,干部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同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对干部职工实行岗位培训,制定了《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人员综合培训基本规划》和《合作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接力工程)规定》,开办了干部外经知识培训班。为了加强合作区党的建设,市委批准合作区成立了党工委,党工委下设办公室。各局、委、办,各直属公司也相继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了党组织作用。此外,合作区还设有工会,带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力。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增强合作区直属公司的整体优势,合作区管委会于1994年3月15日成立了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土地开发为主要经营内容,同时兼营贸易、实业开发等业务。开发集团总公司注册资金1.2亿元人民币,实际资产总额已达2.4亿元人民币,下辖13个子公司,参股企业5个,参股金额达2500万元。

3.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简介

合作区规划区南至中俄长岭子口岸4公里;西至中朝沙坨子口岸公里;距朝鲜罗津港93公里,清津港171公里;距俄罗斯的波谢特港41公里,扎鲁比诺港63公里。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地势平坦,动迁户少,地耐力大,多在30吨/平方米左右,适于开发建设。珲春市气侯湿润,冬暖夏凉。常年气温平均在5℃左右。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行政区划面积88平方公里,规划面积24平方公里,近期开发面积5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2.2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总数15000人,其中常住人口9000人。1 995年,合作区实现国民生产总值4380万元。边境贸易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29l万元,实现财政人1711万元。1995年,共审批项目84项(累计594项),其中工业项目31项(累计139项),审批公司32家(累计47家),国内外在合作区设立办事处2家(累计20家)。1995年合作区共落实工业项目9个,投资总额达23063万元。其中,有6个项目开始建设。按计划,1996年底全部建成投产。至2008年,合作区包括1995年前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在内,共落实工业项目30个,总投资8600万美元,全部投产后,年工业产值可达13亿元。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简介

4.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政策研究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成立初期,国务院在税收、资金、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了8条优惠政策,吉林省政府给予了20条优惠政策,合作区委会根据这些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更为具体的优惠政策。新税制实施后,为适应国家新税制的要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对外商的吸引力,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同意,合作区管委会于今年5月对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又出台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是:中、外投资企业其所得税采取先由税务机关照章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使企业纳税负担率不到超过15%。同时根据企业性质、经营期限等不同情况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5.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介绍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位于图们江下游地区珲春平原南部,与珲春市区仅一河之隔,通过两座公路桥和一座铁路桥(在建)与老市区连为一体。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介绍

6.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及服务设施建设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自1992年10月21日动工兴建以来,重点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两年多来,六通一平(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讯、道路、平整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6071万元。起步区及边缘的道路工程基本开通,已铺设混凝土路面主干道长4公里,小区次干道2公里,总面积达15万平方米,主干道两侧绿化带植树已经完工。排水工程的污水、雨水管全部联网,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的排水设施。起步区内已形成了功能配套的水管网。完成了从珲春节电厂到合作区的架空送电线路,建设了相应的开闭所、变电所、变压器和一批路灯。供热管网已投入运行,可满足起步区内生产、生活的需要。程控电话已与市区联网,合作区终局容量为12万门的通信枢纽大楼正在建设之中。平整场地90多万平方米。中俄珲马铁路图们至珲春段已正线贯通。珲春至俄罗斯马哈林诺段路计划1996年完成并投入使用,与之配套的珲春国际铁路换装站和铁路客运站正在加紧施工。珲春与长春、哈尔滨均有公路、铁路相通。珲舂市现已开通2.3万门国际直拨程控电话,并开通了移动电话、自动寻呼台和中文BP机台,开通了珲春至海参崴、珲春至斯拉夫扬卡、中方口岸至俄方口岸的三条国际线路,珲春至朝鲜罗津国际通讯光缆工程建成。

7.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未来发展

到2010年,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基本完成24平方公里规划区的开发建设,年实现工业产值150亿元,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10.6亿元,使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与老市区融为一体,成为工业基础雄厚、海陆运输发达、内外贸易活跃、基础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城市。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未来发展

8.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开发区沿革

1988年12月13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珲春市建立珲春经济开发区。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珲春市为对外开放城市。1992年3月9日,国务院批准珲春市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城市,1992年9月1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992年10月21日,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始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