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2024-05-18 22:20

1.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从事投资、经营、技术开发及其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南宁高新区事务。第四条  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制定和实施南宁高新区年度和远景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制定和实施南宁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对南宁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五)对有关部门在南宁高新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进行协调、管理、监督;
    (六)行使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南宁高新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第六条  在南宁高新区兴办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入区备案手续。第七条  南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企业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即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及南宁高新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九条  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南宁高新区可采取“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按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根据投资方向、规模、科技含量等状况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一条  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相应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生产条件。
    禁止兴建污染环境以及其他有碍持续发展的项目。第十三条  南宁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向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的监督。第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及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鼓励南宁市内外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以各种形式到南宁高新区从事科技产品开发工作。
    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南宁高新区各类基础设施。第十五条  鼓励在南宁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第十六条  鼓励在南宁高新区建立科技成果交易、技术经纪、各类咨询、评估、技术服务等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企业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南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与现有企业合作兴办形式多样的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工业园。
    创业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兴办企业。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在南宁高新区创办从事高新技术创新的企业、机构或者从事高新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南宁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一条  对在南宁高新区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组织和个人在南宁高新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人民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2.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南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向传统产业辐射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其基本任务是:
  (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
  (三)引进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进资金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南宁市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技术及其产品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鼓励南宁市科技人才、市外优秀科技人员、已学成的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开发工作。
  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基础设施。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照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规划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内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并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
  审批和管理新建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
  (五)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兴建教育、文化等公共设施;
  (六)按照市一级权限,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
  (七)按规定处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外事务和管理进出口业务;
  (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九)领导、协调、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
  (十)配合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计生、治安、环保及其他行政事务;
  (十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企业的认定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受各职能部门授权委托,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管理职能,接受其派出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金融、税务、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检、邮政通信等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发展

建区16年来,南宁高新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2005年底,高新区入区企业已经达到2800 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71 家,三资企业156家。从1988年到2005年,高新区实现工贸总收入946亿元,工业总产值665.5 亿元,实现利税97.43亿元,新增工业总产值占全市新增工业总产值的20%以上,高新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年均 40%以上的速度增长。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生物工程与制药、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现代农业为主导 的产业体系。十五期间高新区企业开发新产品450多项,其中列入国家各类项目计划58项,自治区级项目计划 95项,南宁市各类项目计划297项。建立了10家自治区级技术开发中心,5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家 市级技术开发中心,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中心占全市的53%。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业发展

4.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服务职能

管理体制精简高效:高新区管委会是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高新区范围内行使市一级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此外,高新区还设有一系列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为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为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

  (三)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六)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扶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并不断完善吸纳和使用人才的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高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和扶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高新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新区工作进行考核,配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协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做好为高新区的服务工作,对高新区的报批、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第十二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三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创办高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建立健全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高新区各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四)支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或者指导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按照权限制定高新区内的企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设立各类奖励制度;

  (六)维护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1修订)

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高新区的设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高新区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自治区高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具有高新区发展所必需的土地资源;
  (三)具备支撑高新区发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
  (六)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设立高新区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扶持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制定并不断完善吸纳和使用人才的政策;组织协调自治区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高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和扶持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高新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高新区工作进行考核,配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高新区进行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具体措施,协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做好为高新区的服务工作,对高新区的报批、审批事项应当优先办理。第十二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新区的政策,制定本市扶持高新区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本市各职能部门支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保证其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为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营造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三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创办高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建立健全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高新区各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四)支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或者指导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按照权限制定高新区内的企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设立各类奖励制度;
  (六)维护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7.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新体系

创新体系渐趋完善:高新区设有创业者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南宁软件园、大学创业园、生物产业孵化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此外,还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基金,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 融资担保,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新体系

8.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园区简介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创建于1988年,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总规划面积43.7平方公里。2001年底,南宁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决定对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几年来,园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优势产业,是广西众多个开发区中产业聚集程度最高、配套最成熟的园区。同时也是广西发展高新技术的重要基地。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高新区现已建成一批写字楼、标准厂房和住宅楼投入使用,交通、通信方便,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