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合同的内容

2024-05-18 14:23

1. 包销合同的内容

包销合同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品种、规格、供货地点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在合同中一般还规定制造商不得自行销售包销产品,销售商不得同时经营同类的竞争性产品。在出口业务中包销形式比较多样,因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的销售费用,有利于产品及时进入市场。

包销合同的内容

2. 包销合同的介绍

包销合同,是指销售商与制造、开发商订立合同,约定以包销基价将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交由销售商销售。包销期满对于未能销售的产品由销售商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全部购买的协议。由于我国法律对包销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3. 包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包销协议是指确定出口人与包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在包销协议中,要确定包销商品的名称、规格与型号,要明确具体报销地区等。从概念看,许多人会不清楚包销协议的性质,人们更倾向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一种。那么,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呢,接下来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1、包销协议亦称购买协议。发行证券的公司与执行包销人之间签定的协议。执行包销人是作为包销集团的代理人签定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公众出售时的售价,包销人获得的差价,交给证券发行人的金额以及清算日期等内容。      2、包销协议有两种订立方法:一种是仅规定出口人与包销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具体的包销货物数量、金额、价格、交货等内容须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包销协议即为买卖合同,亦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给予国外商人独家专营权利。这种形式多为成交数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的业务。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概念来看,包销协议的性质也是属于买卖合同的。二、发行人的义务      发行人必须保证以下四点:      1、按证券法规定填报。      2、对填报的内容负责。      3、公开尚未完结的诉讼。      4、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所填报的目的。包销人则必须同意在发行证券的申报登记生效后立即着手办理有关事项。三、包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1、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      2、包销商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方法有:      (1)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      (2)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      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杂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      3、包销地区      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      (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      (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      (4)市场的差异程度。      (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      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销协议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包销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4. 包销合同的特征

包销合同与普通的购销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包销具有合作性。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制造商与销售商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渠道,获取更高的利润。2、包销具有限制性。根据包销合同约定,包销人获得了产品的销售权,有权限制制造商的干预,通过自己的销售行为获取包销基价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另一方面,包销人同样受到包销基价的制约,如果销售价格低于约定的基价,包销人则要承担相应的风险。3、包销具有风险性。由于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如果包销期满未能完成包销任务,那么销售商应向制造商支付约定的包销价款。

5. 包销合同的性质

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包销人订立包销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全部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的销售工作,从而取得销售差价作为报酬。第二阶段的买卖关系并不是双方签订包销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买卖关系也并非必然发生,其发生必须有两项前提条件:其一为包销期限届满;其二为包销范围内还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销售。买卖关系是对于包销人未能完成包销任务的一种违约责任,也是对于出卖人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障。这种违约责任或者说是保障的约定不应影响包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同抵押行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拍卖、折价受偿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将抵押行为认定为抵押与买卖的两合行为。又如同买卖行为,在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货物(或款项)不予退还,但也并不因此而将此类买卖行为认定为买卖与赠与的两合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包销合同的性质

6. 包销合同的性质

法律分析: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但是,从实质上看,包销人订立包销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全部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的销售工作,从而取得销售差价作为报酬。第二阶段的买卖关系并不是双方签订包销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买卖关系也并非必然发生,其发生必须有两项前提条件:其一为包销期限届满;其二为包销范围内还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销售。买卖关系是对于包销人未能完成包销任务的一种违约责任,也是对于出卖人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障。这种违约责任或者说是保障的约定不应影响包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同抵押行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拍卖、折价受偿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将抵押行为认定为抵押与买卖的两合行为。又如同买卖行为,在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货物(或款项)不予退还,但也并不因此而将此类买卖行为认定为买卖与赠与的两合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7. 包销合同的性质

法律分析:包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
从形式上看,包销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包销期限内,包销商对外推销包销房时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自己作为代理人。第二阶段即包销期限届满,如包销房未全部售完,剩余的包销房则由包销商按包销价买入。
包销行为是兼有代理行为与买卖行为两种特征的两合行为。 但是,从实质上看,包销人订立包销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全部包销范围内的商品房的销售工作,从而取得销售差价作为报酬。第二阶段的买卖关系并不是双方签订包销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买卖关系也并非必然发生,其发生必须有两项前提条件:其一为包销期限届满;其二为包销范围内还有剩余商品房未完成销售。买卖关系是对于包销人未能完成包销任务的一种违约责任,也是对于出卖人的一种风险转移的保障。这种违约责任或者说是保障的约定不应影响包销行为的性质认定。如同抵押行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拍卖、折价受偿抵押物,但并不因此而将抵押行为认定为抵押与买卖的两合行为。又如同买卖行为,在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货物(或款项)不予退还,但也并不因此而将此类买卖行为认定为买卖与赠与的两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包销合同的性质

8. 包销协议的内容

一、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二、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在包销协议中,都要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本人(PrincipaltoPrincipal)的关系,即属买卖关系。三、包销商品的范围出口企业经营商品种类繁多,即使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号与规格。因此,在包销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方法有:1.一类商品或几类商品。2.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或几个型号。为了避免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包销商品的范围产生争议,最好杂协议中对包销商品停止生产或有新品种产生对协议是否适用,应予以明确。四、包销地区包销地区是指包销商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确定包销地区的大小,需要考虑下列因素:1.包销商的规模及能力。2.包销商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3.包销商品的性质及种类。4.市场的差异程度。5.包销地区的地形位置等。关于包销地区能否扩大,一般应在协议中明确,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如包销商在其原定地区的售货额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数量时,他有权要求扩大包销区域。五、包销期限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往往签订包销协议时明确规定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按有些国家的习惯和做法,在包销协议中不规定期限,只是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等。六、专营权专营权是指包销商行使专卖和专买的权利,这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专营权包括专卖和专买权,前者是出口人将指定的商品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的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后者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得义务。但在现代的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往往可能触犯包销区域内国家法律,难以在协议中规定。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定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而只须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七、包销数量或金额包销协议中除规定上述内容外,还应规定数量或金额。此项数量与金额对协议双方均有同等的约束力。八、作价办法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下落与否,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做法是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九、广告、宣传、市场和商标保护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因此出口人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仍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了宣传产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广告。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