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一家公司介绍了一个10亿的工程项目。他给我付的居间费或是佣金6000多万,要交多少税,如何合法避税?

2024-05-19 20:38

1. 我帮一家公司介绍了一个10亿的工程项目。他给我付的居间费或是佣金6000多万,要交多少税,如何合法避税?

赚了这么多的钱,还想着享受免费服务,
这么大的一件事情,至少应该付一些咨询费。
为了对您的资金负责,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帮一家公司介绍了一个10亿的工程项目。他给我付的居间费或是佣金6000多万,要交多少税,如何合法避税?

2. 我帮建筑公司介绍一个上亿的工程,要和工司签个居间合同,居间费应该取多少???

工程项目的居间协议,一般收取的居间费2个点的多。我有类似居间合同,电话联系。估计你得交不少税吧。

3. 我现在给一家建设单位介绍了一个总包工程,工程造价一个亿,请问我拿几个点的佣金比较合理,谢谢

首先你这句话“我现在给一家建设单位介绍了一个总包工程”就有问题,建设单位本身就是业主,你怎么给业主介绍承包工程?你所说的建设单位应该是施工单位吧;
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作为你个人,看把持这个项目的力度有多大(这个项目的可信度如何,跟业主关系如何,你的建议业主是否听从等等),作为施工单位,首先它要分析这个所谓一个亿的项目到底有没有利润,还要考虑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工期及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等等,所以在前期你把该项目告知施工单位的时候,人家最多给你一点茶水费用而已,假如你能协助项目进程发展,在经施工单位核算后的造价确保有利润(纸面上的)的情况下,直至合同的签订,施工单位会一次性的支付合同价款的0.5%左右的辛苦费,大概有几十万吧,不要想着给人家介绍项目就能达到暴富的想法,因为施工单位即使承包了项目,还会有风险的,所以叫他们拿出太多的资金给你是不可能的,当然,假如你能像丁*苗那样操纵项目的话,哪又另当别论。

我现在给一家建设单位介绍了一个总包工程,工程造价一个亿,请问我拿几个点的佣金比较合理,谢谢

4. 我帮一个公司介绍一个工程,他要给我写给我费用的承诺,应该怎么写给我?我才是合理合法的收入?

你好,这种情况你直接拟一份居间合同即可。用你个人名义跟对方公司签该居间协议。然后对方公司转款给你个人,你再去申报纳税即可,如果对方要发票,可以自己带上身份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对方,但要缴纳20%-40%左右的税哦。
我有接触过很多做各种居间服务的,也有你这种介绍工程项目的,如果你需要协议模板我这有现成的,可以发给你。如果你的居间额度很大,比如有上百万或者更多,建议做下纳税筹划,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打用户名号码可以获得协议模板和纳税筹划,最后一位数字不要哦。

5. 公司有一个1个亿的工程,要找施工队伍,我帮忙找到了一家,我想从施工队拿点好处费,我应该拿多少呢?

这种见不得光的事。你应该还没帮他办的时候就和他谈好才是。这样你才有优势。到现在都办好了。他不给你好处费。你也不能把他扎的。是吧。而且现在他给多少了。还不是他说了算了。你要是说要多少。别人还觉得你这人很那个。我看的话。他能给多少你就要多少吧。以后注意就是了。

公司有一个1个亿的工程,要找施工队伍,我帮忙找到了一家,我想从施工队拿点好处费,我应该拿多少呢?

6. 你好!我帮一个公司介绍工程,工程量达到17亿,我该收多少居间报酬?

这个没有标准的!
一般老板会根据盈利,
给你一定的报酬!

7. 你好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帮别人介绍的工程,居间费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居间费如果是直接支付给你个人的话,就相当于劳务报酬,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由支付公司代扣代缴。

你好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帮别人介绍的工程,居间费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8. 我给人介绍一个工程,居间费达到300万已什么样的方式到达我的银行账户不违法

直接打款就行,不违法。
国家对居间报酬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处理。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1、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2、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3、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4、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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