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购买深证回购债券?

2024-05-06 19:46

1. 怎样购买深证回购债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 附 则
  4.1 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 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怎样购买深证回购债券?

2. 怎样购买深证回购债券?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从交易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凡是抵押出债券,借入资金的交易就称为进行债券正回购;凡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进行逆回购。
  债券回购的方式
  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
  1、“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
  2、“以资融券”则是一个逆过程。
  回购的程序
  一、以券融资
  以券融资(卖出回购)的程序
以券融资即债券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债券作为抵押品,以一定的利率取得资金使用权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B)。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买
入债券的地位而确定的。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割;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登记结算机构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割。
  二、以资融券
  以资融券(买入返售)的程序
以资融券即资金持有人将手中持有的资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给债券持有人,获得债券抵押权,并在回购期满得到相应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截止2012年,交易所不直接划入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帐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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