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2024-05-19 00:09

1.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国家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积极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融入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专章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益。中国颁布的老龄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都把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并为发挥离退休高级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制定专项政策。在城镇,各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医疗卫生、科技应用开发以及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据有关统计,在老年人口中,城市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老年人占38.7%,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老年人占5.2%;农村老年人从事农业劳动的占36.4%。从2003年起,国家开始组织以老年知识分子发挥科技知识和业务专长援助西部地区和本地欠发达地区为主要内容的“银龄行动”,目前已在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受援地群众治病20多万人次,培训医务骨干和中小学教师3.8万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爱心助成长”志愿服务计划,以健康低龄老年人为主体组成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德育行动、宣讲行动、监察行动、护苗行动和关爱行动,帮助青少年解决学习、生活、心理等问题,目前该计划已在全国100多个城市展开。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中国老教授协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全国性老年社会团体已发展到13家,分会遍及全国各地。中国老教授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个体会员数量超过65万人。各地成立了退休工程师协会、老教育工作者协会、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等一批以老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团体,组织老年知识分子继续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各地重视城乡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2005年底,城市社区和农村老年人协会发展到31.7万个,在组织广大老年人参与基层社区建设、社会公益活动和维护老年人自身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颁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以及《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大中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较快,老年人安居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设施环境不断改善。开展了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活动,北京、上海、天津等12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创建城市。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2.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国家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和维权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政策,使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的刑事案件,依法制裁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老年人因养老、医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处理涉老民事纠纷案件的“老年法庭”,建立了涉老案件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对贫困老年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和免交。2005年,3万多老年人获得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做好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地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遍布城乡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老纠纷、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至2005年,法律服务机构平均每年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4万多件,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40多万件,调解涉老纠纷40多万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2001年至2005年,全国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开展老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达3000余次。各级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为政府改进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建言献策。2001年至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涉老提案近1000件。各级政府部门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老年人通过信访主张自己的权利,反映意见和建议。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机构共受理老年人来信来访近40万件(次)。新闻媒体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监督。中国政府重视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三五”(1996—2000年)、“四五”(2001—2005年)和“五五”(2006—2010年)普法计划,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提高社会的敬老意识和水平。各地普遍设立老人节或敬老日,在每年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和本地敬老节日期间,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教育活动和敬老活动。各地把青少年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将敬老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教学课程,在青少年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敬老养老的社会风尚。中国的老龄事业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作为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老龄事业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例如,老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制度尚需完善,一些城镇生活困难老年人的保障水平较低,部分农村老年人口的贫困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社会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有待于进一步形成,等等。在中国,解决好老龄问题,促进老龄事业不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中国老年人口正以年均约3%的速度增长,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中国政府将积极采取更加有效的战略措施,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 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策略及今后的工作是什么

以“和谐老龄化”为指导,对一些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存在的常见问题就可能形成新的认识,下文笔者将尝试对一些问题进行新的解读。观点一:“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事业发展战略。1、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必须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紧密契合。如果老龄问题属于人口问题,那么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要和国家的人口发展战略相一致;如果属于社会问题,那么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要和国家的社会发展战略相一致;如果认为老龄问题还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那么老龄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理应纳入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2、此外,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只有改变当前重“保障”的事后补救性思路,转向重“应对”的事前干预性思路,才能使得老龄事业的发展战略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相契合,才能提升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从更长远的角度,战略思路应当由“应对”转变为“顺应”,即制定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原因有二:第一,隐藏在“应对”这一战略思路背后的潜意识依然是把人口老龄化视为“挑战”而不是“挑战和机遇”。第二,国家政策可以强制让人不生育,但是不能强制让人生育,也不能强制让人死亡,在低生育条件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无法改变”的。国家的政策选择不能从改变人口结构着手,只能“顺应这一人口结构的转变”制定调整相关的政策。观点二: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政策制定。1、就老年人问题谈老龄问题,只针对老年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使得我们当前的老龄政策永远跳不出“事后补救型”政策的怪圈,只能是亡羊补牢。2、只针对老年群体的民生问题,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同样使得我们的老龄政策局限于社会政策领域,结果我们的老龄经济政策仍然是一纸空白,只能跛行于主流政策制定领域之外。3、政策的制定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老龄政策的制定必须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否则只注重老年人利益的政策,有可能对其他群体的利益构成歧视和排斥。4、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和接替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忽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政策失灵”。观点三:“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问题。1、无论是老龄问题的人道主义方面,还是发展方面,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失衡问题”。人道主义问题实质就是老年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失衡以及老年人“个人需求”同家庭和社会保障“有效供给”的失衡;发展问题实质是群体老龄化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发展以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失衡。解决老龄问题的人道主义方面和发展方面,实质就是要实现这两个方面的均衡,也即“和谐问题”。2、老龄问题的“人道主义方面”和“发展方面”,只是归结了老龄问题的表象,这些表象的背后是“资源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老龄问题本质是资源分配问题,是如何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在老年群体和其他年龄群体之间“公平并有效率的均衡”分配问题,以及实现这一社会资源“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制度建构问题。老龄问题的这一本质决定了,老龄工作者必须从“代际利益均衡”和“群体利益均衡”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老年人问题。观点四:“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宣传工作。老龄工作的核心功能之一是促进全体国民树立终身准备意识,树立国民的责任感,让全体国民正确对待“老化和年老”,对自己的老化过程负责,为自己的晚年生活负责。如果说养老保险等强制性制度建设是国家对国民“父爱意识”的体现,那么通过宣传教育等软手段让全体国民树立养老意识和老龄意识,则是国家对国民“母爱意识”的体现。从这个角度看,老龄宣传工作是大有可为的一项工作,是同国家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应我们宣传工作的理念应从 “敬老宣传”向“老龄宣传”的转变。换言之,就社会意识的塑造而言,老龄宣传工作的职能应当是从培育其他年龄群体对老年群体尊敬、爱护、帮扶意识,向培育各个年龄群体正确对待老年人和自身老化过程的终身准备意识转变。观点五:“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年人“人口”与“人手”。老年人既有“人口”的一面,也有“人手”的一面,既是社会财富的消费者,也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老年人并不是单纯的社会财富消耗者,也不是家庭和社会的依附者。老年人既有生存性需求,也有发展性需求和价值需求。老龄政策要特别关注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这些需求的满足是21世纪老龄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只有充分关注和满足老年人这些需求的老龄政策,才能使老年人成为社会进步的建设性和推动性力量,才能激发人口老龄化的正面效应。仅仅关注和满足老年人生存性需求的老龄政策,无疑是在强化老年人社会财富吞噬者的角色,并不断制造老年群体的“社会依附”状态,激化人口老龄化的负面效应。观点六:“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年人权利观。不能仅仅因为年龄就赋予某些群体特权,关爱老年人不是偏爱老年人,限制权利不等于剥夺权利。老龄社会的制度安排要考虑权利平等与资源有限的矛盾,和谐老龄化就是要代际之间平等共享资源的, “有肉大家吃,有汤大家喝”。缺乏制度保障和脱离实际的权利设置,只能使得老年人的许多权利局限于“文本权利”而无法转变为“实际权利”。观点七:“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工作与发展。1、老龄工作如果不和发展问题挂钩,不能主动的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能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那么就会永远处于“发展的边缘”和“中心工作的边缘”。2、老龄工作要促使老年人成为发展性力量。老年人如果只是“当下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和摄取者,不是“当下发展成果”的创造者,那么老年人就永远是“消极、无用和包袱”的代名词(因为,我们处于市场经济时代,理性经济人的思维逻辑仍然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功利主义仍然是渗透于我们心灵深处不自觉的价值评判取向,这种思维逻辑和价值评判取向同市场经济是共生的)。“共融、共建、共享”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片面的强调“共享、共融”而忽视“共建”,那么我们的老龄社会注定是没有活力和生气、日益衰退的社会。观点八:“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人口老龄化与发展。发展并不是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绝对有益,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首先,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赡养比增加,政府用于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第二,城镇化和其他一些发展要素可能破坏对老年人的传统社会支持网络。第三,发展导致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变迁,有可能降低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第四,人口老龄化减少了劳动力市场中青壮年劳动力的比重。第五,人口老龄化将导致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消费和市场需求模式的改变。因此发展可能进一步强化人口老龄化的潜在不利性后果,但是发展也可以使一个国家和社会更好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例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同时发展也老年群体提供更多的服务设施与产品。观点九:“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老龄事业发展宗旨。老龄事业的发展宗旨如果最终落脚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权益,那么我们的事业就永远是老年人的事业,我们的工作格局就不可能超越妇联、残联这些部门的工作格局。道理很浅显,这些部门的工作都是围绕着某些特定群体的福祉而展开。而老龄事业同妇女、残疾人事业相比,有着独特的三点优势:一,人人都会老,个体老龄化是不可逆转的,老龄事业关系到所有年龄群体的福祉,而不是某些特定人群;二,人口老龄化既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又成为发展的制约条件,妇女问题、残疾人问题不能像老龄问题这样同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三,老龄事业的发展可以同社会形态的构建紧密相连。老龄社会可以作为一个新型的社会形态,发展老龄事业的过程也就是积极构建“和谐老龄社会”的进程。而妇女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无法上升到社会形态的构建高度。从这些角度而言,老龄事业理应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高水平的发展层级。观点十:“和谐老龄化”视野下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强与弱”。老年人弱势群体的性质以及现阶段老龄工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老龄工作需要强势出击,老龄事业需要强势发展。只有强势的老龄工作,强势的老龄事业,才能够让弱势的老年人过上有尊严、体面的生活,才能彻底改变老龄办“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弱势部门”的尴尬地位。只有“强与弱”的结合,才能实现和谐与均衡;“弱与弱”的结合,结果就是两者更弱。(老年人弱势群体的性质以及现阶段老龄工作的弱势地位,需要现阶段的老龄工作者具备“铁血精神”,以推动老龄工作大发展,老龄事业大繁荣,打造强势老龄。也迫切需要老龄工作者具备强烈的“道德使命感”、“担当精神”和悲天悯人的 “济世情怀”。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是中华民族孝道的坚定倡导者,因为我们不替老年人请命就没有其他人会为老年人请命,因为还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人挣扎在贫困、饥饿的边缘,风烛残年,还有相当数量的中青年人没有理性、长远的、有利于自身老年期保障的家庭规划和生活规划,将来他们可能重新沦为新的贫困老年群体。)观点十一:“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制度建设。制度是规范化的资源分配规则,合理的制度就是实现资源公正、均衡安排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社会保障资源在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健康状况的群体之间实现互助、互济的一套规则安排。老龄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关键就是设计出一套社会保障资源在老、中、青、少各代际群体之间科学、均衡、公证的分配规则。因此,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照料服务制度这三项保障老年人当下生存权益和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制度,在设计和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实现代际之间的利益均衡和和谐”为重要指导原则之一。观点十二:“和谐老龄化”视野下的和谐机关建设要实现“和谐老龄化”,客观上要求老龄工作的领导机关是和谐机关。当前,和谐机关建设最重要的方面有两个。一是老龄办自身的和谐,二是老龄办同外部环境的和谐。就老龄办自身的和谐而言,一是机关及其成员存在普遍共识。机关能够有清晰的工作目标、工作理念,工作领域和有效的工作手段,简单说就是知道干什么,怎么干,为什么要这么干,并把这种工作目标、理念、领域和手段灌输向每个机关成员,成为机关成员的普遍共识。也只有在机关内部达成这样的普遍共识,机关成员的行为才能呈现内在的一致性、和谐性,减少内耗,提高机关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可以说,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老龄工作机构要想有所作为,不被边缘化,甚至淘汰,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沉下心来,认为研究“干什么,怎么干和为什么这么干”等一些最初始的问题,这也是多年来老龄工作悬而未解的基本问题。二是机关和个人利益交换关系的和谐。人人都是“经济人”,权衡利弊得失是人的本性,尽管每个人对利弊的认识可能不一致。个人和机关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机关通过经济利益、社会资源、制度规范等来吸引和规范机关成员共同行动,达成机关目标,实现机关职能。在此过程中,个人通过践行机关所指定的角色获取个人生存和发展的财富、地位、权威等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和谐的利益交换关系需要机关认可、尊重机关成员合理的利益诉求,并且能够让机关成员切实感受到机关具有满足这些合理利益诉求的愿景、能力和条件。否则,这个机关就很难具有吸引力,也很容易导致人浮于事。任何组织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必须同外部环境和谐共处。老龄办的外部环境有三个层次,必须依照和谐的理念构建同这三个层次环境的和谐共处关系。一是,老龄办作为老龄委这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必须同老龄委成员单位之间形成和谐的工作关系。通过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创新来解决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冲突、职能交叉和职能缺位,整合这些单位的行政资源。二是,老龄办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形成和谐工作关系。随着工作理念的创新、工作手段的丰富,老龄工作的领域必将不断拓展,必然同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发生工作联系。比如要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求老龄办同工商以及质检部门发生工作关系,要结合三农问题解决农村老龄问题,也必然要求老龄办同农业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这些中央国家机关除了政府职能部门外,还包括国务院系统的其他部门、部分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检、高法等诸多部门。三是,老龄办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和谐共处关系。社会力量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同两个方面社会力量的关系构建。第一,老龄办同非政府组织形成良好的伙伴关系。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和协作关系,强调老年人福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应由不同的社会部门或主体共负责任、共同完成,是发达国家解决老龄问题的共识和普遍经验。当前,应着重扶持、培育老龄领域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处理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过程中,应注意转变传统的“管理”方式,转向“协作”方式。第二,老龄办同学术界形成良好的支持关系。通过重大课题的设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式,引导培育老龄领域的学术大家、发展壮大老龄科研队伍,从而建立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国家决策影响力的智囊库。学术界、政策研究界对老龄问题的呼吁比老龄办自身呼吁的效果更为显著。总之,和谐机关建设要求全国老龄办是内部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对外工作关系顺畅、协调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机关。具体到全国老龄办的工作开展而言,它应该紧紧围绕“全国老龄委如何发挥职能”这一核心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达到以下状态:(一)它具有较强的“源头参与”意识,能够主动参与、推动有关部门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老龄法规政策,并坚持以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作为督促、协调各涉老职能部门工作,推动老龄工作齐抓共管、全面深入发展的关键。(二)具有实体性职能是老龄办长期存在和安身立命之本。它能够虚实结合,在发挥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这一本质职能的基础上,还能够从老龄工作处于发展的初期、工作领域和界限都在不断延伸和拓展的实际出发,不断拓展、圈占工作领域,把工作做实。换句话说,它能够适应财政预决算项目化管理的要求,谋划一些能够为老年人带来实际利益的项目,并将项目长期化、制度化、品牌化,逐步发展成为老龄办工作的载体和抓手,逐步向实体性职能部门转变。它能够将调查研究、项目实施、政策制定更紧密结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施项目试点,在项目效果评估的基础上,出台完善的政策。(三)它更加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能够对一些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具有明确的界定,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明确、一致、统一的思路和指导思想,有效避免工作实践的盲目性、自发性和随意性,维护它做为一个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署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一致性。它具有规范的调研程序和多样化的调研方法,更加重视调研成果的横向交流和调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它能够通过一系列研究,详细理解人口老龄化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传导机制、路径和具体幅度,并依此制定中长远的老龄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思想、战略措施,从而使它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过程中,始终能够运筹帷幄。 (四)它能够更加重视宣传。把宣传工作作为树立老龄办知名度和美誉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以及构建老龄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能够根据老龄宣传理念的要求,调整拓展宣传重点对象,根据不同的受众采取不同的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能够把经常性宣传和特定时间的集中性、轰炸性宣传有效结合,并能够围绕某一热点问题策划、制造新闻、实施一揽子宣传。(五)它具有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能够充分动员、借助、联合各种外部力量开展政策调研、政策出台、规划拟定、检查评估、评选表彰、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经验交流、文体活动、课题研究等各项工作。(六)它能够更加注重能力建设,以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加强整个老龄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它能够具有促使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的工作成绩考核和奖惩机制。(七)它具有科学的决策程序,重大政策出台和事项的决策能够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订方案,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决策,实施反馈等一系列程序,并能够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征询专家学者和政策受众的各种意见。(八)它具有中长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合理衔接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接点,统筹安排人力、才力和物力,有效避免工作的随意性、自发性以及“工作任务撞车”等现象,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解决面临的各项瓶颈问题,彻底摆脱当前老龄工作“摸石头过河”的状态,逐步形成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新格局。(九)它能够建立起科学的老龄事业评估指标体系,并能据此定期对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发展现状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实时服务。(十)它具有足够的工作敏感性,能够把工作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以及社会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紧密结合,迅速出台配套的政策、实施项目并让社会各界听到老龄办的声音。(十一)它能够结合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建立老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拟订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并通报考评情况,以此作为发挥督促检查职能的载体和抓手。(十二)它能充分关注、认可并努力去实现机关职工的合理利益诉求,使得它的成员能够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并切实能够通过职能的发挥,让每位机关成员感觉到老龄办的尊严、荣耀和地位。

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策略及今后的工作是什么

4.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简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日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从中国老龄事业国家机制、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医疗保健等多个方面对老龄事业发展作了介绍和说明,同时指出,中国将积极采取更加有效的战略措施,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白皮书全文近11000字,由前言和老龄事业国家机制、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医疗保健、为老社会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等7个部分组成。《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文如下: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00六年十二月·北京

5.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文化教育

发展老年文化教育是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中国重视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中国政府在大中城市逐步建立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在县(市、区、旗)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乡(镇)、街道设立老年活动站(点),基层村(社区)开设老年活动室。到2005年底,城乡老年文体活动设施达67万多个。各级政府在原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也积极向老年人开放。国家财政支持的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场所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老年人社会文化生活的条件不断改善。国家积极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的精神文化产品。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老年节目或老年栏目。2005年底,全国共出版老年类报纸24种,期发行量280万份;老年类期刊23种,期发行量305.8万册。文艺、影视、戏剧和出版界创作了大量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各级文化部门积极组织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创作和表演深受老年人欢迎的文艺节目。大力提倡和扶持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国家财政每年拨专款支持举办全国老年文艺演出、中国老年合唱节等大型活动,开展国际间老年文化艺术交流。各地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机构加强对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培养了大批老年业余文艺骨干,在活跃和丰富广大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乡老年群众文艺活动组织迅速发展,成为老年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中坚力量。国家重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推动老年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创办了一批示范性老年大学,同时依托省、市、县各级现有群众文化设施多渠道、多层次发展老年教育,努力实现“县县有老年大学”的目标,并逐步向社区、乡镇延伸。一些地方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办面向老年人的电视和网络学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目前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学制、多学科的老年教育体系。老年人通过学习达到了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服务社会的目的。2005年底,中国的老年大学(学校)已发展到2.6万多所,在校学员230多万人。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老年文化教育

6.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为老社会服务

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社区为老服务,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支持环境。同时,积极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为老社会服务需求,初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国家颁布《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建设与服务工作,为包括广大老年人的社区居民提供多种便民利民服务,使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环境不断改善。2005年底,全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达到19.5万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各地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和巡回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便利老年人的无偿、低偿服务项目。从2001年起,中国政府连续三年实施建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星光计划”,总投资134亿元人民币,建成“星光老年之家”3.2万个,涵盖老年人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和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受益老年人超过3000万。2005年,全国平均每个街道有1.32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每9.8个社区居委会有1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在城镇建立面向“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院,大力发展老年公寓、养老院和老年护理院,为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病残人群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在农村加强敬老院建设,为“五保”老人提供集中供养场所和生活服务。颁布《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养老机构较快发展。2005年底,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149.7万张,其中农村乡镇敬老院29681个,总床位89.5万张。国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先后颁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努力提高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国家通过学校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等形式,培养为老服务需要的管理和服务人才。国家颁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院校社工专业毕业生到福利服务机构工作。政府发布养老护理员职业目录,颁布实施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2005年底,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的为老服务人员近2万人。发展志愿者组织,在全国范围开展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组织动员广大青少年和其他社会公众加入为老服务志愿者行列,通过与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结对帮扶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多方面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00万人次的志愿者为280多万名老人提供了超过6.3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为老服务站6万多个。

7.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任务和优先领域。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努力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建立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75亿人,其中4367万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达4040亿元人民币。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制度,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国家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努力增加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资金储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4041亿元人民币,当年征缴收入总额达4312亿元人民币。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05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人民币。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到2005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累资金达2010亿元人民币。国家积极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2005年底,全国已有2.4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924万人。国家还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渠道加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中国政府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发挥土地保障和家庭赡养功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保护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规范赡养内容和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以保证老年人享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开展了“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到2005年底,已签订“家庭赡养协议”1300多万份。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亿元人民币,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人民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把农村特殊老年群体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全国享受“五保”供养的老年人达460多万人。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5年底,享受该奖励扶助的人群达到135万人。中国政府重视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约600万人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筹集资金约500亿元人民币。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中国政府把缓解和消除老年贫困纳入国家反贫困战略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标准给予补助。2005年,包括贫困老年人在内的2233万城市贫困人口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农村,国家实施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有86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98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包括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基地,发放养老补贴和高龄津贴,积极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开发式扶贫,扶持低龄、健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等项目,增强贫困老年人的生产自助能力。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贫困救助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多种救助形式,普遍为贫困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扶助。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

8.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的目 录

前 言一、老龄事业国家机制二、养老保障体系三、老年医疗保健四、为老社会服务五、老年文化教育六、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