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包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2024-05-05 16:20

1. 证监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包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相关阅读:《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中规定了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和范围。其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以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载体,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基础设施财产或财产权益份额的有价证券。
  基础设施的范围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证监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不包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2. REIT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概念


3. 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规则有哪些?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有哪些特点?

      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在积极地向前,作为基民一枚,提前了解清楚公募REITs的交易规则等细节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迎接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到来。
      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      基础设施基金可以采用竞价、大宗和询价等被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以后涨跌幅限制为10%。      如果采用竞价交易,有效竞价范围和涨跌幅限制是一致的,不在范围内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如果采用大宗或者询价交易,成交价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交易时间      如果采用竞价交易,申报时间为交易日9:15到9:25,9:30到11:30,13:00到15:00;如果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为交易日9:15到11:30,13:00到15:30;(如果是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则时间为交易日15:05到15:30)如果采用询价或者大宗交易,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实时确认成交。申报数量      如果采用竞价交易,申报数量为100及其整数倍,卖出时不足100的部分一次性卖出。      如果采用询价或者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为1000及其整数倍。      同时,基础设施基金全部采用的封闭式运作的模式,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如果是在场外登记的份额需要转入场内之后才能卖出。      基础设施基金强调权益和浮动收益,其风险系数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具备流动性好,透明度高等特点,并且,基础设施基金是立足于基础设施失误资产的产品,强调长期运营管理。

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规则有哪些?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有哪些特点?

4. 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以下是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等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认识,加强支持引导
(一)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在发展规划、投资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好项目储备,加强协调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市场培育,充分调动各类原始权益人的积极性。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成功案例,推动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掌握和了解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政策法规、管理要求,进一步熟悉基础设施REITs的操作规则,不断提升参与试点的意愿和能力。
二、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及时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做到应入尽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参与试点。督促有关方面适时更新项目信息,动态掌握入库项目进展,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
(五)推动落实项目条件。对纳入项目库的意向项目,要结合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推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储备项目,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等加强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帮助落实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各项条件。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对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充分调动盘活存量积极性。
三、严把项目质量关
(七)规范编制申报材料。督促指导项目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按照统一的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情况。
(八)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按照试点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条件、操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坚持标准、宁缺毋滥,认真把关申报项目质量,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项目申报工作要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优先支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
(九)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严格防范风险前提下,切实承担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向我委申报项目,不符合试点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得申报。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申报明显不符合要求且情况比较严重的项目,我委一定时间内将不再受理该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我委将持续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有关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
四、促进基础设施REITs长期健康发展
(十)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引导原始权益人履行承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加强跟踪服务,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原始权益人未按承诺将回收资金投入到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落实。
(十一)促进存续项目稳定运营。推动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引导运营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和商业性关系,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十二)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政策落实
(十三)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加强与本地区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沟通交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抓好政策贯彻落实。严格落实40号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等有关工作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9日

5. 【上交所投教】投资修炼手册:公募REITs试点为何首选基础设施领域?

我国REITs市场经历了前期私募REITs的探索和尝试,在国内既有法律框架下发行了具有相似功能的“类REITs”产品。以上交所为例,截至2020年7月末,已有33单类REITs产品发行,规模562亿元,覆盖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租赁住房、商业物业、高速公路等多种不动产,为试点公募REITs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首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其实原因很简单——我们拥有巨大的基础设施存量,而且很多项目收益率和现金流都不错,可以为REITs提供理想的资产来源。整体来看,我国发展基础设施REITs的优势有以下几点:第一,存量大。我国基础设施存量超过100万亿元,REITs的发展空间充足。据统计,仅2003-2017年,中国累计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就高达108万亿元。考虑一定的折旧率后,即使按1%的证券化比例计算,转化为REITs的规模也有望达到万亿级别。第二,增量多。未来政策发力新基建,可选的底层资产会越来越丰富。我国每年新增的基建投资规模超过15万亿元,统计局亦测算,我国基础设施整体存量水平约相当于发达国家的30%,还有较大增长空间。随着产业政策逐步向新基建方向倾斜,包括5G通信设施、城市轨交、数据中心、特高压、新能源车充电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也有望为REITs提供新的可选资产。第三,收益稳定。很多成熟的基础设施,比如电力、水利、高速公路等项目,都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适合作为REITs的底层资产。

【上交所投教】投资修炼手册:公募REITs试点为何首选基础设施领域?

6.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

《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观点地产网讯: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从短期看,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在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方面,《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需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遵循市场原则,坚持权益导向。创新规范并举,提升运营能力。规则先行,稳妥开展试点。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归位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防控风险。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上,《通知》指出,在区域上,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在行业上,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同时,《通知》在项目上也有作出明确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二是、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三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上,《通知》指出,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同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充分认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四、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等四个方面内容。
《通知》指出,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从短期看,基础设施REITs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
在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方面,《通知》明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需符合国家政策,聚焦优质资产。遵循市场原则,坚持权益导向。创新规范并举,提升运营能力。规则先行,稳妥开展试点。强化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归位尽责。完善相关政策,有效防控风险。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要求上,《通知》指出,在区域上,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在行业上,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同时,《通知》在项目上也有作出明确要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二是、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三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四是、加强融资用途管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基础设施取得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在基础设施REITs 试点工作安排上,《通知》指出,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同时,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符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监会、发改委:推进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