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024-05-18 22:32

1. 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除西安市繁华地段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以下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可不予征收土地使用费;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可酌情减收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凡在本规定颁布之前签订并以土地费用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可以在陕西省指定区域内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最长为七十年,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二条 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现有现场、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允许外商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允许外商购买小型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能源、交通、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及在西安市区以外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市区投资举办其它项目(不含宾馆),在经营期开始起的百分之六十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审批,可以加速折旧。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按隶属关系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由西安市税务局负责。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行平衡。对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需向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推销,增加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自找客户内销的产品,经双方商妥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通过外汇调剂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收取外汇者外,应用人民币结算;需要收取外汇时,可向陕西省外汇管理局申报。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列入计划的,各级物资部门在供货时优先供应;未列入计划的,由企业自行采购,有关部门应给予照顾。凡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外商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第九条 陕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利用外资计划投向,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检查、协调、仲裁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受理外商在陕举办企业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及企业开业后的日常管理,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西安市市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由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第十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凡申请单位各类手续齐全,批复立项申请不得超过十天,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均不得超过十五天,审发营业执照不得超过十天。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手续,不论是在建或建成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均由企业自己决定,直接到陕西省外事办公室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确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入国境的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滥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因此刁难。如有违反,企业可直接向陕西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要在七天内做出处理决定,七天内难以做出处理决定的,也应及时对反映问题的企业作出说明。

陕西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2. 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扩大外派劳务数量,增加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外派劳务人员,鼓励以下几种劳务输出形式:
  --向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投资或进行合作和合营,带动劳务输出;
  --在向国内三资企业和外商驻陕机构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向其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利用个人在国外的各种关系,通过合法手续,向国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劳务服务;
  --能够学到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外派劳务人员专业水平和技能的劳务输出;
  --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劳务输出。第二条 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对外承包劳务的实绩和实力,为其所属的外贸、工贸、技贸和其他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对经营不善,连续三年不能完成省政府下达指标的外经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整顿。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外贸、工贸、技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实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国经营,以多种多样的投资比例、投资方式和经营方式组建海外企业。国内投资者从海外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 支持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与没有外经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联合、协作,将对外优势集成、组合起来,增强群体竞争实力,承揽从咨询、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经营到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内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出口,提高对外承包劳务的经济效益。
  加强和扩大同国内外大承包商的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对外承包劳务向高层次发展。第五条 鼓励设计院所走向国际市场,承揽各类设计任务,以设计为“龙头”,带动劳务输出和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对承包建设项目,推动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六条 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业务实际需要,每年为其有关人员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中央驻陕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国,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工程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第七条 以援外为先导,拓宽外经业务,把援外工作同整个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外经企事业单位在积极承揽、认真完成援外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利用政府贴息、银行贷款,以合资、合营、合作等多种方式,带动国内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和海外企业的发展。第八条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指标,扶持对外承包劳务。由银行根据外经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实绩,并征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定其贷款规模。对于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建设项目,实行信贷优先。第九条 积极支持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对争取到的援助项目,优先落实配套资金,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第十条 加强对受援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受援的设备、物资和车辆不得随意上调或挪作它用,并按照援助方的要求,做好使用和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省上的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按国家同援助方的签约顺利完成,为争取新的受援项目打好基础。第十一条 由银行对有业务往来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对外开具保函的信誉等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事业单位,核定信誉担保额度,在此额度内,银行为其出具对外投标、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对其他资信等级的外经企事业单位,由银行确定开具对外保函的抵押金比例;对个别企事业单位和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对外开具保函问题。第十二条 放宽外经企事业单位对外融资担保权。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外经单位的资信情况,为企业核定一定数额的对外融资担保额度,由企业自担风险,在外融资。第十三条 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由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根据全省对外承包劳务发展和国际工程劳务市场的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计划,造就一支过硬的劳务储备队伍。第十四条 凡在对外承包劳务中能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外经企业,享受鼓励出口的优惠规定。对有实力、有开展外贸业务基础的外经企业,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外贸经营权。第十五条 为鼓励省内外各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为本省联系介绍外经业务,对实施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由具体承办单位按合同额0.3-0.5%的比例,奖励单位或个人。国际援助项目按外方援助金额2-5%的比例,由项目受益单位奖励单位或个人。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下列标准从优计收:
  (一)凡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二)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同,可免收土地使用费,以后年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签约并以土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作条件的项目,继续按原合同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 鼓励外商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七十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用从优。第五条 外商可按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作生产;
  (三)承包、租赁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
  (四)购买小型国营、集体或个体企业;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举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期满后,如纳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以酌情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使用合营中方单位生产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凡按企业内部调拨作价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纳税确有困难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项目和农业、能源、交通、电讯设施等项目,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在确保国家和省安排出口创汇任务的前提下,提出货单,报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方合营者的销售渠道,以人民币收购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鼓励外商在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开发其它生产性项目。经批准,可实行综合开发,综合补偿,平衡外汇收支。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与单位、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明确规定收取外汇的项目外,均可用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调出、调入外汇,可通过省内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调入的外汇可用于还本付息、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利润汇出以及外方工作人员的正当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和统配物资,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供应。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生产物资,享受国营企业同等价格。使用外汇在国内购买的,可按出口离岸价格计价。
  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公路养路费和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医疗等收费,实行与国营企业同等标准。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摊派和收取费用。对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和摊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第十二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家属,可持长期居留证或省经贸委出具的证明,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宿、交通、旅游费用,按照中国公民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可用人民币支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4. 陕西推出多少举措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优化通关流程、放宽出入境业务办理,7月27日,从陕西省商务厅获悉,陕西省推出28条举措,着力推动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28条举措,涵盖单证办理、通关便利化、口岸建设、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为减少企业跑路,降低企业成本,陕西省提出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推行申报事项无纸化、申报信息表格制和审批结果网上签等制度。

在通关便利化方面,陕西进一步简化通关环节,全面推行报关报检和施检无纸化,实行货物预检验制度,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推进口岸、海关等相关部门自动化办公的互联互通互认,提高通关效率。
针对口岸建设,陕西省将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和应用;提升铁路口岸运行效率,促进中欧班列高效运行;促进口岸功能不断丰富,助推陆运汽车政策进口口岸和空运进口肉类制定口岸建设、促进航空口岸在延安和榆林两地开放。

此外,陕西省还大幅压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时间,缩减外汇业务办理环节,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对外籍人才提供签证和居留便利,优化外籍华人入出境和停居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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