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流程

2024-05-07 07:36

1.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流程

1、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论证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发布宣传。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产品开发的可行性分析,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产品销售推广、承保、理赔等后续各环节经营管理计划和方案。
4、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完成条款费率开发和其他开发要件的编写工作。保险公司开发保证保险产品,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批备案时提交相关材料。
5、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晰的产品开发内部审核论证机制。保险公司法律审查人对保险条款的依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精算审查人对费率定价和精算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政策性较强的产品、应当报送审批的产品、行业首创的产品、预计保费收入或保险金额较高的产品、风险较高的产品、风险或保险标的特殊的产品、经营模式独特的产品等重点产品开发还应当提交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在报送文件中说明。
6、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开发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备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的通知》规定实行自主注册的产品应当在自主注册平台注册。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8、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9、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名称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保险宣传材料上列明适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
10、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应对保证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类型予以明晰,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提示说明,有效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不得以一年期以内产品通过逐年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一年期以上产品。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流程

2. 保险产品 开发流程

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策略方法一、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涵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是在项目进行的全过程中,对于影响项目的进程、效率、效益、目标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管理,包括对外部环境因素与内部因素的管理,也包括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理性因素与感性因素的管理。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内涵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整个过程管理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既不是在项目实施前对于影响项目的不确定因素的简单罗列与事先判断,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硬性的、条条框框的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对策;也不是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当实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发生时的危机管理以及应变对策;更不是纯粹的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方案设计与事后经验总结,而是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整个过程的管理。(二)整个组织管理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的整个组织并不仅仅是对于项目运行全部参与方或参与人员的管理,而是要求所有的人员均能够参与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的管理。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绝对不是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事情。(三)集成管理从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所追求的现实目标或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所需解决的根本问题,其主要涉及项目工期、造价以及质量三方面的问题。可见,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在可能的条件下追求项目工期最短、造价最低、质量最优的多目标决策过程,且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不能仅满足于对单一目标的追求。二、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与方法一(一)项目风险识别1.风险识别的依据项目风险识别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规划、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种类、历史资料、制约因素和假设条件。(1)项目规划。项目风险识别的基础依据就是项目规划,而其中的项目目的、任务、范围、进度、预算、资源规划、采购等都是项目风险识别的依据。(2)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计划是规定了如何进行项目风险管理,它是针对整个项目(产品)生命周期制定的,定义了项目组织及成员风险管理的行动方案及方式,指导项目组织选择风险管理方法。(3)风险种类。风险种类是指那些可能对项目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风险源。一般的风险类型有计划控制风险、成本管控风险,系统作业管控风险、质量风险、技术风险、组织风险、过程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及法律法规变更风险等。(4)制约因素和假设条件。无论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等项目计划,还是规划性文件一般都是基于若干假设、前提条件下估计或预测出来的。2.风险识别的方法。在项目风险识别过程中,必要的一些工具与方法还是不可少的,充分利用这些工具与方法不但可提高识别风险的效率,而且操作规范,不容易产生缺漏。运用的工具和方法有以下几种:头脑风暴法、检查表法等。当然,在其他项目实际运用中,流程图法以及SWOT分析法也常被人使用。(二)项目风险估计与评价在项目风险识别后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对这些已被识别的风险进行项目风险评价。通常来说,项目风险评价包括风险估计与风险评价两方面的内容。1.风险估计。项目风险估计是指在对各风险事件发生概率进行估计的基础上,估计各风险事件的影响结果。目前实际在用的风险估计的主要方法为概率统计法。在概率统计方法中又有两种:一种客观概率,客观概率是用统计的方法,根据大量试验进行计算,这种方法所得数值是客观存在的,此方法主要用于确定型风险估计。另一种方法是主观概率,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事件经常是将来发生的,很难计算出客观概率,但由于决策的需要,又必须对事物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必须的估计,于是就会召集有关各方面的专家对相关事件的概率做出一个合理的估计,该方法主要用于那些不确定类型的风险估计。2.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对风险及可能引起的影响的全面评估。风险评价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管理科学技术,采用各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估计风险的大小,并评价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3.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产生的原因。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应对策略应该首先分析其产生风险的原因,从而制定恰当的策略。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国内外竞争对手抢先进入市场,推出新产品,市场竞争加剧;银行贷款利翠升高,投资风险增大;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较快,新产品开发步伐赶不上科技发展速度,使新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就夭折;市场需求变化加快和市场趋于分散,迫使企业的新产品面向范围更小的目标市场。(1)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回避。新产品风险回避是指在完成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后,如发现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很高,而且潜在的风险损失也很大,但又没有可抵御该风险的有效方法,主动放弃新产品开发计划或改变新产品开发目标,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一种策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常需要考虑是否采取新产品风险回避策略。1)没有必要冒险的新产品开发项目;2)如有损失,无力承担后果的新产品开发项目;3)客观上不需要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风险回避包括主动预防风险和完全放弃两种。主动预防风险是指从风险源人手,将风险的来源彻底消除。完全放弃是指放弃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它是最彻底地回避风险的办法。但是,放弃就意味着失去了发展和机遇,意味着消极,因而这种做法比较少见。(2)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是一种主动的管理风险策略,一般采取有形和无形两种手段。转移,财务性新产品风险转移主要有保险和担保两种方式;非财务性新产品风险转移主要有出售、外包和开脱责任合同三种方式。(4)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自留。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自留即是由企业或工程新产品开发项目组织理性或非理性主动承担风险,即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项目过程中的损失。(5)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应急计划。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应急计划即指根据新产品开发项目风险规律事先制定应急措施和制定一个科学高效的新产品开发目风险计划,一旦新产品开发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计划不同,就动用后备应急措施。应急计划有以下三种类型:纯事后应急计划,指那些事先编制好,但只是在风险发生后才实施的计划;带有必要事前行动的事后应急计划;缓和结果的事前行动,已经编制了应急计划,但是通过修改新产品开发项目产品或工作方法的设计,来降低实施应急计划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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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新产品开发流程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表格填报说明:1、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今年天津市缴费下限为980元/月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1)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本表一式四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6%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8%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8%计缴。)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保险比例:养老单位20%,个人8%失业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纳)工伤单位0.5%、1%、1.5%(按照企业经营性质)生育单位0.08%医疗单位10%,个人2%,另单位缴大额医疗5元/月社保办理时间为每月25号以后至月初8号前,开发区为每月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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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产品开发流程

4. 保险新险种的开发的步骤

作者:牛颢钧链接: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1.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2.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3.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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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指引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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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指引

6. 保险产品开发的原则

  市场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进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没有市场的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转制及改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商品化,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和教育产业化等,均为开发新的寿险及非寿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为公司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新开发的保险产品要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的关系;第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开发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有关条款上。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不仅遵守国家的基本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及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实行条款逐级报批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款的名称、条例应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充分体现公司的企业形象。



  国际性原则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保险市场的调研,使条款设计更趋完善,更加贴近市场。如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计算机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及寿险方面的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都向国际化保险产品迈进了一大步。

7. 简述保险险种的开发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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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颢钧链接: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对于保险人设计新产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1.最大需求满足原则。按照顾客是上帝的市场营销观点,保险人应当调查了解保险客户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满足保险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作为开发保险险种的基础。在开发保险险种时候,必须开展市场调查,把社会各界对各种人身、财产以及利益风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虑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又要考虑保险客户潜在的需求,并通过险种开发尽可能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再将其转变为真正的业务来源。在满足需求的同时,研究、开发特殊的保险险种。2.科学计算原则。险种是保险市场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为保险人带来业务来源,但若险种的价格不当即保险费率不合理,就可能损害保险相关利益。因此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计算原则,即保险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价值化、数量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构成险种价格主体部分的纯费率应该力求与损失费率相一致,附加费率则要与险种经营费用率相一致,在维护保险双方合理利益的条件下,力求有适当利润。同时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要根据大数法则计算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的概率,并依此概率来尽量设计相应的保费。3.讲求实际原则。由于保险风险差异大,有的标的风险相当集中,有的则风险性质较为特殊,因此要讲求该保险风险的相应实际情况,依照实际情况来厘定保险费率。任何保险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从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风险保险业务,所以在开发新产品时候,应当满足保险客户需求与权衡自己承保实力相结合。以上这几点是理论上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保险产品时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则,如果违反其中任意原则,那么这类产品或没有任何市场竞争力,或算不上是一种保险险种。说到实际情况方面,我参加的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召开的产品开发研讨会上所记录的一些内容可能会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关于新产品开发所需注意的事项:1.着眼于重点领域。站在政策的源头,以保监会主推的险种作为创新的方向;选择与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线上的产品开发;根据政府或保监会重点发展对象,再去建渠道,寻找客户。2.盯住渠道需求。关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开发新产品,并且新产品要上量;从长远看,要形成特色的产品开发属性,在短期内要上规模,支持公司发展。3.注重信息收集。这是在保险公司设计新产品步骤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包括:市场背景信息,广泛收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监管部门公告和通知,在这基础上围绕产品行业动态(例如微信保险),寻找时下热门的保险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竞争对手保险产品方案、产品相应的目标客户以及客户服务营销手段等;产品销售信息,这包括与新产品相关的价格、市场需求、开办时间、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名称等;客户信息,由于中国区域广阔,区域以及城乡差异巨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理性认知差异明显,而受广告、口碑等方面的影响显著就需要企业对各区域用户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简述保险险种的开发步骤

8. 保险产品开发的主要策略

保险产品开发的主要策略
                   
 保险产品开发的策略指保险产品开发的方法和途径,它集中地体现着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战略,是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重要构成部分。产品开发的目的在于选准公司的业务经营方向和战略,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较大的市场份额。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时可以根据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现实条件采用不同的技术策略、组合策略、组织策略、时机策略。
  
   1.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策略
     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策略主要包括:创新策略、改进策略、引进策略和更新策略。
  
   创新策略即根据市场需求特点及趋势,设计开发出全新保险产品,如著名的英国劳合社在保险产品开发上曾经多次首开先河,从而也奠定了其在世界保险业中300年来的特殊地位。但是因创新产品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产品创新需要企业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管理实力和营销实力,一般的小公司难以为之。
  
   改进策略既对现存保险公司的险种进行技术改进,保持其长处,克服其缺陷,以便对保险客户更具吸引力。该策略的运用可节省公司的人力、物力,所以许多保险公司采用这一策略来竞争保险业务,但它也存在着险种面孔老并易被其他公司仿效的缺陷。对于小保险公司而言,走技术创新之路比较困难。而对现有产品进行适当改进,应当是一条捷径。改进可以是功能上的完善,也可以是保险费率、缴费方式、服务形式等方面的进步。
  
   引进策略即直接从其他保险公司那里原样引进险种。这种策略因有具体参照物又不费财力、人力,风险甚小,虽然在运作中具有滞后性,但也被许多保险公司采用。
  
   更新策略即对公司过去开发过的老险种进行改进,使之符合保险客户的现实需求。
  
   2.保险产品开发的组合策略
     在对现有保险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或交叉组合的基础上,可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新产品。组合方式一般有:
  
   ①财产险之间的`组合,即对现有财产保险产品进行合理重组,如汽车保险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组合在一起销售,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等;
  
   ②人身险之间的组合,如养老金保险为主险,大病保险为附加险的组合;
  
   ③财产险与人身险相组合,即对这两个大类所含小类进行合理组合,例如财产险系列中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3.保险产品开发的组织策略
     在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如何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策略。一般有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两种方式:自主开发险种即保险公司通过自己的市场调查部门、产品设计部门及专门人员来开发保险产品,它一般被实力雄厚的大保险公司所采用;联合开发险种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经纪人或有关社会机构的合作,共同设计推出新险种,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并提高险种的质量。
  
   4.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机策略
     险种开发出来后,找准适当的时机进入市场也是很重要的。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并非各种险种都是率先投入市场就好。保险的竞争需要抓住时机,时不待我,但何时开发新产品,是要仔细研究的,主要有抢先、跟随和拖后三种策略。
  
   ①抢先策略,就是争取在保险市场上最先推出某种新产品。因为市场上有需求,又无竞争者,所以抢先推出新产品可能为企业带来可观利润,可最先占领某类保险市场、提高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但正因为抢先一步,无先例可以借鉴,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竞争中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企业通常采用这一策略;
  
   ②跟随策略,即根据其他保险公司的某一新险种经营情况,摸清市场情况及该险种效益情况后,结合本企业特点,紧跟潮流开发新产品分析该险种市场和效益。同时,当某一险种的效益滑坡、走向衰竭之时迅速撤离市场,避免损失;
  
   ③拖后策略,即先观察其他企业的产品经营绩效,借鉴其经验,吸取其教训,再开发或改进产品。虽然在产品开发时间上落后了,但往往具有后发优势,开发出更新、更有吸引力的险种去吸引保险客户,也会取得良好的产品营销效果。
  
   总之,保险公司在观念上应以动态的观点去看待保险产品,因为保险产品存在的意义在于其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需求,而保险需求又在不断变化,保险产品也应随之变化。由于保险需求具有多层次性,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也应该具有多层次性。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为保险营销、保险承保、防灾防损以及保险理赔等打好基础,为其他保险经营环节的顺利开展作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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