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负债的介绍

2024-05-19 12:53

1. 隐性负债的介绍

隐性负债一般指没有记录在资产负债表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某种因素的改变而显性化的债务。这种债务的显性化可能会造成长时间内企业盈利能力逐步下降,也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企业资产的突然损失。

隐性负债的介绍

2. 隐性负债的区别分析

隐性负债不是表外负债,也不是或有负债。尽管隐性负债与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一样,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表外负债一般是指由于表外融资带来的债务,是基于一系列契约产生的。主要形式有长期租赁,合资经营,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企业进行大量的表外融资主要是将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外,可以明显地改善财务报表的质量,增加融资额度。或有负债指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当某种法律条件成就时,一方依据对方的请求而应当履行的某种额外责任和义务;但当条件不成就时,该责任或义务不会存在,一般是指由于担保,诉讼失败而带来的债务。隐性负债与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区别在于:第一,它不是基于明确有形的合同产生的,不可能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等手段来获得必要的信息;第二,它的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的改变而变化,而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有确定的金额或者最大可能的金额。第三,大部分隐性负债最终会显性化,而表外负债不会显性化,或有负债在条件不成就时,就会不存在。

3. 隐性负债的存在原因

 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就是人才,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关键就是缺乏人才,但人才的投资代价却是很高的,从培养或引进人才费用看,其培训费、工资、奖金、住房及相关的设备、软件设施等其费用也是相当惊人的,而如何发挥人才的聪明才智更是需要一系列激励措施。只有加大人才的投入,充分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于是人才的投入费用也可能形成企业现实的负债。技术与人才是密切相关的,新技术的研发依靠人才,其研发费用更是高得惊人,而引进技术,如购入专利技术等,其费用有时比开发技术费用还要多。这样一来,人才、技术方面的投入更促使企业隐性负债向显性负债转化。 其构成因素主要有企业领导人的观念陈旧,经营理念不能适 应市场的变化;企业品牌意识不强,没有形成拳头产品;盲目扩张,财务运筹失当导致资金链条断裂;缺 乏诚信经营等等,或者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造成企业隐性负债的形成。

隐性负债的存在原因

4. 隐性负债的存在根源

隐性负债主要来自企业对政府职能的直接承担,这样的隐性负债比较常见,例如国有企业的许多福利,国外企业对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用的承担;隐性负债也有政府运作不规范的结果,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用地缓收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显然有失公平,单是企业一旦改制,对土地出让金的“秋后算账”又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负担。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政府的目标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建设和谐社会”,一系列法规的调整将使隐性负债这个问题逐步显现。可以预计,随着中国法规的完善和在国际上承担的义务的增加,未来20年将是中国企业大量隐性负债大量显性化的时期。

5. 隐性负债的概念介绍

隐性负债是指那些并不由法律或政府合同加以规定,但由于公众期望,或政治压力,政府必须担当的道义责任或预期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述承诺无法兑现。经济学中称之为国家对工人的“隐性负债”。政府的隐性负债主要指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欠账。据世界银行1996年测算,这部分债务1994年占中国GDP的46-49%,大约为21468-32202亿元。

隐性负债的概念介绍

6. 隐性负债的本质内涵

在市场、技术和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如果不能适应或跟上外部环境的变化,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隐性的(或潜在的)负债。尽管这种负债表面上看还没有真正发生,也不能用货币准确地计量,但它已经潜移默化地潜伏在企业的机体之中,而且还在不断地变化。隐性负债是相对于显性负债而言的,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内部资源管理不善等原因形成的未通过现实的交易事项,在会计账户中尚未真实记录的,难以完全用货币进行计量的各种潜在的负债。如企业技术落后、人才匮乏、设备陈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等。

7. 隐形债务的危害

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隐形债务的危害

8. 政府的隐性负债有哪些

法律分析:政府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外债、地方金融机构坏账、社保资金缺口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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