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会怎么判

2024-05-19 05:30

1. 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会怎么判

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减刑或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2、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对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3、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4、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会怎么判

2. 挪用公款10万以上20万以下,案发前已归还,判几年

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尚正甫,男,汉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人,大专文化。200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律师专业;2002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外务工;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在腾冲固东镇政府安监站工作;2011年10月至今在腾冲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
2015年3月以来,人社局开展了专项资金检查。在对全局专项资金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2013年8月1日在退还腾冲公路段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工作中,存在交入至清退间隔时间短,不符合工程建设周期,且退款支票存根联上显示的领款人签字为人社局工作人员,经办人尚正甫存在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
经纪委调查组核实,2011年10月以来,尚正甫在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工作期间,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清退工作。2013年6月18日,腾冲公路段将腾泸路养护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万元交入人社局账户。
此款未退回腾冲公路段账户,而是于2013年8月1日,被尚正甫以虚构退款通知书的方式骗取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此笔资金转入其朋友的一个农村信用社账户。2013年8月1日,尚正甫拿着其朋友的身份证、储蓄卡到腾北商场信用分社取现15万元,用于归还本人在信用社的个人贷款。
又分别于2015年8月3日、6日、13日、27日在不同的ATM自动取款机分8次取出现金2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以上17 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3年至今2015年,一直被尚正甫挪用。目前,尚正甫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小科员挪用大公款——腾冲市人社局尚正甫挪用公款案例

3. 挪用公款10万元,案发前归还有什么罪刑?

挪用公款罪在近几年来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对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数额认定标准方面有值得商榷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在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标准方面采用的是“未归还说”。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则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那么,如果挪用的公款已还清了,该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呢?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都已还清,是否挪用的公款的数额就认定为零了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只有暂时使用公款的故意,而没有非法据公款为己有的故意。从刑法的规定理解,在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即使行为人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还清,亦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很明显刑法在挪用公款数额认定标准方面采用的是“行为说”而非“未归还说”。 

从某种意义上讲,《解释》第四条已经突破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而且,如果按《解释》的规定认定数额的话将会放纵很多挪用公款的行为,导致罪刑失衡。例如某甲一次性挪用公款30万元,案发时已经归还,对此,按刑法的规定则认定为挪用30万元;某乙近三年中,每年一次挪用公款10万元,案发时前两次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按《解释》的规定则只能认定为挪用了10万元;某丙近三年来第一次挪用公款10万元,后连续两次每次挪用公款10万元分别用于归还前次所挪用的公款,至案发时尚有10万元未归还,按《解释》的规定也只能认定为挪用了10万元。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某乙和某丙行为的危害性绝不亚于某甲的行为,而认定的数额却截然不同,足见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符,缺乏刑法应有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已还、多次挪用公款不还及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行为,在数额认定方面都应按所挪用的公款数(包括已归还的和未归还的)累计计算。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的效力方面来讲,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刑法过程中,结合司法实践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是对刑法有关内容的具体化,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突破刑法的框架。刑法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认定的标准方面,按照刑法所确立的“行为说”更为妥当,即只要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符合了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挪用的数额就应当按全部挪用的数额认定。 

第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是否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多次挪用公款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连续犯,其中的每一次行为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罪,都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以司法解释第四条“未归还说”的标准认定数额就显得过轻了,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行为人虽然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也并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当然,考虑到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毕竟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应当考虑将其作为挪用公款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挪用公款10万元,案发前归还有什么罪刑?

4. 挪用公款50万元,已经退还,会判几年

  1、挪用公款50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幅度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2、如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金额退赃,或可争取五年以下甚至三年以下并缓刑处理。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 挪用公款10万元,案发前归还有什么?

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挪用公款10万元,案发前归还有什么?

6. 挪用公款10万已退还怎么判

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该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具体的判决需要结合诸多情节,比如用途、归还期限、自首等进行综合考量。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刑事案件程序繁琐,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及早介入程序。

7. 挪用公款10万已经退还判几年

挪用公款达到10万,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退还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4000元犯法么
挪用公款4000元不犯法。挪用公款罪处罚如下: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判
挪用公司资金的,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两种情况。分别是:1、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10万已经退还判几年

8. 挪用公款10万元已经退还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达到10万,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退还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100万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100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退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不退还,应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行为,应该根据上述的标准来处罚。
二、挪用公款25万判几年
挪用公款25万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为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100万能不能定罪
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一百万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对其处以刑事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