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24-05-19 06:49

1. 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及“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个人。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具体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和关爱自然的公益性活动。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非营利原则。第五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 每年3月为全市的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第八条 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第九条 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前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并且只能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从事志愿服务相关的完整信息;

  (三)接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帮助;

  (六)拒绝提供违犯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七)自由、名誉、隐私和信仰受到尊重;

  (八)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接受市文明办的指导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辖下的志愿者组织及其所属志愿者进行指导、监督。

  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志愿者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符合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的本市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成员。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当纳入洛阳市志愿者联合会管理,定期报告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其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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