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2024-05-18 18:05

1.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2.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3. 财政部门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4. 财政管理的职能

财政管理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运用一定手段,对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财政管理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决策。即财政管理主体对于财政活动所采纳方案的选择,一般原则是采用最优方案,在没有最优方案的前提下选择次优。第二,计划。即制定并实施计划。第三,组织。即为了保证决策和计划的有效执行而进行的组织活动。第四,协调。即财政管理主体对于财政活动的各种关系之间的矛盾进行协调,包括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第五,监督。即检查监控财政活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为了实现其职能,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

5. 财政局职能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3-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行署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决算。管理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监督各类预算外资金、规定由财政部门。拓展资料:监督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等非预算外资金法规、政策的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并对各种罚没收入的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资格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政局职能职责

6.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会计核算,根据国家集团的会计制度建立完善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二.资金管理,筹措公司生产经营资金;三.成本控制,拟定公司的成本控制措施;四.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公司的内部会计控制并提出改进措施。

7.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的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2、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3、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等财务和资金;4、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5、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财政局职能职责

8. 财政局职能职责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财政局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法律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