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2024-05-19 06:02

1. 新成立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新成立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2. 新成立公司章程

 新成立公司章程范本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成立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新成立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17年新公司章程2017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资创业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新成立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
    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成立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
    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3. 公司设立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1.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有义务必须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如公司之存续期限,股东会之表决程序,变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报酬等。 中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公司名称和住所;⑵公司经营范围;⑶公司注册资本;⑷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⑹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⑺公司法定代表人;⑻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公司名称和住所;⑵公司经营范围;⑶公司设立方式;⑷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⑹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⑺公司法定代表人;⑻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⑼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⑽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⑾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⑿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采取较为宽松盼规则;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则采取较为严格的规则,要求记载的事项较多。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质和开放性所决定的。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只要确属必要,均可变更。但公司章程在变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不损害股东利益;其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三,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则,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变更,而使一个公司法人转变为另一个公司法人。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设立的公司章程

4. 新公司成立章程

 新公司成立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新公司成立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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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立公司章程

 成立公司章程范本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成立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立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镇____路____号。
    第四条公司在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王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
    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成立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
    成立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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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章程

6. 每个公司设立都要设立公司章程吗


7. 设立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你好。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设立有限公司章程怎么写

8. 公司章程如何设立

1.先区分公司形态,明确您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记载在《公司法》第25条当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记载在《公司法》第82条当中。您可根据公司的性质来选择章程的内容。
2.章程内容要符台法定要求,主要内容应全面具备:我国《公司法》第2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结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起草章程时不可缺少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出来。
3.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是由董事会决定还是由股东会作出决定,都应该在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说不清楚而导致纠纷。如果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也应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上对执行董事职权的记载,是以法律形式对执行董事的授权,执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由执行董事办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可无权,也不可越权,一切都按规矩办事,公司才能正常运营起来。
4.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即《公司法》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叉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别人的章程拿来照搬照抄。每个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管理方式等情况均有不同,特别是关于对外投资、担保,以及是按股权表决,还是按人数表决,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自己的公司对不上号,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
6.由专业人员起草:章程内容比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显复杂。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议,无论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运营才能更加稳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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