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5-14 12:44

1.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税,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扣缴、委托代征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属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业”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而何为“其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释:“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包括除列举的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当然,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文明确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扣缴或代征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还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将这部分手续费作为收入记入帐簿,这是违背收入准则的。另外,税法没有规定对扣缴手续费免征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的范畴。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同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下也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相应的帐务处理如下:

  1、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同时计算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工资一代扣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一税务局
  贷:应交税金一个人所得税
  其他业务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2、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贷:应交税金一营业税
  应交税金一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一教育费附加

  3、期未,转入本年利润:
  借:其他业务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4、收到手续费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一税务局

  5、支付代扣代缴费用或奖励办税人员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一手续费收入
  贷:现金
  这样的会计处理,既符合财政部颁布的收入准
  则,又符合税法的规定,同时能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
  性,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记入往来款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记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给个人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给个人吗

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6.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取得相关税收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其他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上述分录中有个“应交增值税”,是因为按照国税总局答复,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收到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按照“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还要注意,按照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使用返还的手续费发放给具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给非经办人员,则要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需要交纳什么税

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需要交纳什么税

8.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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