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基金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吗

2024-05-07 01:14

1. 海外基金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吗

投资者适当性新规适用于所有的公募基金产品,海外基金QDII当然包括在内,主要是风险等级认定

海外基金适用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吗

2.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本质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3. 分级基金新规可怕吗

你好,分级基金新规不可怕。
一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投资者准入管理与风险揭示。
借鉴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或业务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经验与做法,设立投资者30万元证券类资产门槛,并要求个人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在开通分级基金交易及相关权限前需通过会员综合评估并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不满足上述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自主选择继续持有或者卖出或者合并赎回当前持有的分级基金份额。

二是强化风险警示措施,提高投资者风险警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分级基金在触发下折算过程中的运作管理经验,规定发生下折算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应于折算基准日在基金简称前冠以“*”标识;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下折算且B类份额溢价较高的分级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在折算基准日对B类份额下午增加停牌1小时;会员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传达风险提示信息。

三是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推动基金管理人及会员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会员充分揭示分级基金投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四是明确投资者责任和义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要求投资者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配合会员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此外,根据分级基金现行运作管理机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分级基金折算业务流程,便于投资者准确了解分级基金的折算机制。

分级基金新规可怕吗

4.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baidu.com/resource/bai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5.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去年该规定将股指期货修订成了金融期货,因为国债期货上市,将国债期货与股指期货并称为金融期货,同时为其他金融期货上市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各会员单位 :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与证监会新修订的《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相衔接,协会修改了《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该 《管理规则》 已于 8 月 12 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 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
证监会公告[2010]4号——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 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
(《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 》于 2010年2月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6.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知多少

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7.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国外有么

你好,每个市场都有适当性制度的,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再决定是否给投资者开户。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国外有么

8.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从if上市就开始施行,好几年了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