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2024-05-06 23:12

1.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2.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七条规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2)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3)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4)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5)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6)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7)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某采矿权挂牌交易结果公示

3. 哪些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哪些探矿权采矿权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4. 什么情况下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新设探矿权作了相关规定。
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属下列情形的,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1)《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备注:有关第一、第二类矿产的具体表述参考本章第18问。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

5.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定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附则

6.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七)办理登记时间;(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第二节 招标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投标人少于三人,属采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可以以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主管部门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主管部门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拟拍卖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三)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应价。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四节 挂牌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挂牌成交的,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7. 采矿权出让招拍挂标准

法律分析:
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政府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务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政府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遵循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市场需求,制定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海砂采矿权由部委托行使的,其招拍挂方案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同意。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要件以及评审工作等,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及其结论应当一并纳入“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不得要求竞买人另行开展工作。“两权”出让底价应当分别测算并形成总出让底价,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两权”招拍挂出让应当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两权”招拍挂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公布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依法设置竞买者条件,并对竞买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和诚信提示。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拟订立的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一并公示。
四、竞得者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两权“登记。确定竞得者后,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督促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并移交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等材料。竞得人持合同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证。
五、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会同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采矿权出让招拍挂标准

8. 关于采矿权拍卖的相关标准

法律分析: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